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除履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成立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开展宗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认定工作; (二)依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制定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实施细则,成立认定和评审工作小组,开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 (三)审核宗教院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四)研究制定宗教院校专业课程的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宗教院校专业课程统编教材,组织、指导宗教院校专业课教师培训工作; (五)制定宗教院校教师师德规范或者行为准则,明确负面清单; (六)审核地方性宗教院校上报事项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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