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设立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宗教院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制定有关宗教院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指导宗教院校制定和履行章程; (四)为宗教院校正常运转筹集资金; (五)指导、监督宗教院校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六)依据本宗教教理教义和戒律仪轨,按照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原则,指导、监督宗教院校开展专业课教学和宗教实践活动; (七)指导、支持宗教院校提高办学质量; (八)通过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等形式奖励优秀学生和教师;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