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十八条

宗教院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专业人员讲学,参照本章上述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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