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第六十八条宗教院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专业人员讲学,参照本章上述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