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对拟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专业素质、资格资历、社会背景等严格把关;对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对其讲学内容及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并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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