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六十六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第六十六条宗教院校应当对拟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专业素质、资格资历、社会背景等严格把关;对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对其讲学内容及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并开展教学评估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