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十五条

宗教院校邀请外籍专业人员到宗教院校开办讲座,时间在两天以内且课时总量不超过六课时,按来华交流访问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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