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十四条

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宗教院校取得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应当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Z字签证。入境后,还应当依法办理在华工作和居留的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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