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十二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名单、讲授课程、课时和任教期限等; (二)拟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合同文本; (三)拟聘用人员的个人简历,并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四)拟聘用人员的健康情况说明; (五)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的推荐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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