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十一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教学评估合格;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专门的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 (四)拟聘用人员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和各宗教之间相互尊重的原则; (五)拟聘用人员无不良记录,未参加过反华组织、未从事过反华活动、未发表过反华言论,不支持、宣扬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 (六)拟聘用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吸食大麻等毒品的行为记录; (七)拟聘用人员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障碍史; (八)拟聘用人员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被国内外教育机构解聘及处罚、处分的经历; (九)拟聘用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在拟聘任的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 (十)拟聘用人员具有与拟聘岗位要求相一致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