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十条
宗教院校为丰富教学内容,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用承担讲学或者教学任务的外籍专业人员。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宗教院校为丰富教学内容,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用承担讲学或者教学任务的外籍专业人员。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