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十条

宗教院校为丰富教学内容,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用承担讲学或者教学任务的外籍专业人员。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