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主管宗教院校工作,负责宗教院校设立审批,管理全国性宗教院校。国家宗教事务局可以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使其管理全国性宗教院校的部分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宗教院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使其管理地方性宗教院校的部分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