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九条

宗教院校选派教师或者学生出国出境学习、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报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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