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第五十九条宗教院校选派教师或者学生出国出境学习、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报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