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八条

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国际学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学生,其学位授予按照本办法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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