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第五十八条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国际学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学生,其学位授予按照本办法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