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第五十七条宗教院校招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该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