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第五十六条宗教院校招收国际学生,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参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该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