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六条

宗教院校招收国际学生,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参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该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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