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第五十五条宗教院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院校管理。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院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院校的领导和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