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五条

宗教院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院校管理。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院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院校的领导和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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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