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第五十四条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施行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和复学制度。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