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二条

宗教院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宗教院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宗教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照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