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二条
宗教院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宗教院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宗教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照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宗教院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宗教院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宗教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照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