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一条

宗教院校应当真实记录学生考核成绩,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纪律、品行等信息。考核成绩和相关信息归入学籍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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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