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第五十一条宗教院校应当真实记录学生考核成绩,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纪律、品行等信息。考核成绩和相关信息归入学籍档案。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