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宗教院校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宗教院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得与境外组织和人员合作办学。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