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宗教院校应当对违反师德规范或者行为准则的教师,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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