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宗教院校应当对违反师德规范或者行为准则的教师,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宗教院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宗教院校应当对违反师德规范或者行为准则的教师,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