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鼓励教师按照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要求,开展教理教义教规阐释和学术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并提供便利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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