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第四十七条宗教院校应当鼓励教师按照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要求,开展教理教义教规阐释和学术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并提供便利条件。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