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六条

宗教院校和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应当依法维护宗教院校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组织、支持其参加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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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