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第四十六条宗教院校和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应当依法维护宗教院校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组织、支持其参加培训。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