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五条
宗教院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完成院校的教学计划。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宗教院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完成院校的教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