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四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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