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四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