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四十三条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互联网宗教教育培训。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