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四十二条宗教院校可以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