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宗教院校公共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和中国文化与社会等系列课程,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目标,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思想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公共课课时比例不得低于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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