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宗教院校教学课程分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教材使用方案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统一制定;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教材编写和教材使用方案,由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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