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宗教院校教学课程分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教材使用方案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统一制定;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教材编写和教材使用方案,由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宗教院校教学课程分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教材使用方案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统一制定;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教材编写和教材使用方案,由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