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对新入学学生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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