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三十七条宗教院校应当对新入学学生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