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三十六条宗教院校可以依法向学生收取合理的学费和其他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主管部门审定。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