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三十五条报考宗教院校应当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推荐,按照招生条件和报考程序进行考试,择优录取。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