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报考宗教院校应当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推荐,按照招生条件和报考程序进行考试,择优录取。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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