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宗教院校招收对象为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仰宗教的公民,一般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普通初级中学以上学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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