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三十四条宗教院校招收对象为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仰宗教的公民,一般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普通初级中学以上学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