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宗教院校根据本宗教健康传承需要、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当包含招生名额、招生对象、报考录取程序、毕业和就业信息等。招生简章于招生工作启动前三个月报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同意,并报该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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