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宗教院校根据本宗教健康传承需要和自身教学、学术研究水平,合理设置和调整院校学科、专业。全国性宗教院校设置和调整院校学科、专业,经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核准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地方性宗教院校设置和调整院校学科、专业,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该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核准,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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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