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应当培养学生掌握本宗教坚实的基础理论、教义教规和本学科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本专业实际工作和引领信教群众的能力,具有开展研究、阐释教理教义教规的能力。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应当培养学生掌握本宗教坚实的基础理论、教义教规和本学科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本专业实际工作和引领信教群众的能力,具有开展研究、阐释教理教义教规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