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

本科层次宗教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系统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教义教规和本学科的基本知识,具备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本专业实际工作和引领信教群众的基本能力,具有开展宗教研究工作、阐释教理教义教规的初步能力。 本科层次宗教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六年。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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