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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