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