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高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应当培养学生较好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教义教规和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具有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和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 高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高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应当培养学生较好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教义教规和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具有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和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 高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