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高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应当培养学生较好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教义教规和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具有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和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 高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