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八条中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应当培养学生掌握本宗教必备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具有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中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