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宗教院校学历教育分为中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高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本科层次宗教教育和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 中等宗教院校开展中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高等宗教院校开展高等专科层次、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宗教教育。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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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