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组织与保障第二十三条宗教院校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开展传教和宗教教学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