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