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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