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八条

宗教院校主要负责人为院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负责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健全院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 (二)防范院校内发生宣扬、支持宗教极端主义,以及利用宗教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的行为和言论; (三)落实国家有关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的规定; (四)开展校园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五)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提高教职工和学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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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