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院(校)长为院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校管理工作。宗教院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院(校)长。 宗教院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宗教院校的主要负责人。 宗教院校不得聘请外籍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职务。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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