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院(校)长为院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校管理工作。宗教院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院(校)长。 宗教院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宗教院校的主要负责人。 宗教院校不得聘请外籍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职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组织与保障
宗教院校院(校)长为院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院校管理工作。宗教院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副院(校)长。 宗教院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宗教院校的主要负责人。 宗教院校不得聘请外籍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