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设立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