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的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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