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设立第十四条宗教院校的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