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三)资金证明以及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 (四)拟聘任教师、院校主要负责人和拟组建管理组织及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五)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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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