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
设立中等宗教院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百分之八,其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可以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二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