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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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