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