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